陳情狀

陳情狀

誰都知道回家時開門一定要使用鑰匙,沒有了鑰匙是回不了家的。就像每個檢察官都知道關鍵證據的重要性一樣,一個檢查官如果沒有判別關鍵證據的能力如何辦案?對於一個刻意忽視關鍵證據的檢察官國家之有司又如何處置?

這個案件的關鍵便是由於台南地院的書記官在執行典交的過程中使用偽造之協議書與典交記錄,致使陳情人之權益嚴重受損。

試問偽造之證據是否有證據力?檢察官完全忽視陳情人的權益,隱藏了陳情人有利之證據。

陳情人在這個案件裡主張檢察官用以判別不起訴處問之證據業經書記官僞造,有必要送經警政單位檢驗證據力,卻被檢察官置若罔聞。在此協議書與典交記錄便是此案件的關鍵證據。

陳情人已非常明白的對檢察官指出陳情人從未簽署此兩份文件,文件上之簽名非陳情人所簽署。試問正常之程序檢查官如何處置?相信這是對於陳情人非常有利之證據,當然被檢察官置若罔聞,不於理會。這是正常程序嗎?如此檢察官卻振振有詞主張陳情人無任何證據,因此不於起訴,這是維護人民權益之檢察官所當為嗎?

陳情人主張彈劾相關事件的檢察官與僞造文書之書記官,和所有相關之失職人員。

證據是顯而易見的,只要檢驗相關人員之筆跡便可斷定此證據是偽造的。

1.陳情人從未簽署此文件。

2.隨同執行之員警筆跡亦經偽造。

當然檢察官會以陳情人為關係人,會有故意變造筆跡之動機。然而百密一疏,書記官亦同時僞造了隨同執行員警的筆跡。

此事件檢察官們與書記官們的動機為何,陳情人並不想探討,只求能還陳情人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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